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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醫美消費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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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得好不如嫁得好,整容要趁早”“當不了學霸,那就當校花……”隨著時代的發展,整容整形已經呈現逐漸低齡化的現象。許多“飯圈女孩”仿照明星的樣子多次整形,“顏值即正義”的觀念在不少未成年人心中根深蒂固,未成年人醫美消費熱成為了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那么,未成年人是否能夠獨自決定是否接受醫美手術?面對“整容低齡化”趨勢,家長、醫美機構、監管部門,誰有義務為未成年人醫美消費熱降降溫?本期我們就一起來關注未成年人醫美消費熱問題。  法律支持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  獨立接受醫美手術  1、法律對未成年人法律行為的限制。《民法典》第17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20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關行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代理;而對于年滿八周歲但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或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為,仍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獨立接受醫美手術。這要看未成年人接受醫美手術的行為是否能被視作上述法律所規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  面對目前運營混亂、虛假宣傳現象頻發的醫美行業,加之醫美手術是涉及到自然人身體權、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手術,筆者認為,是不應將“接受醫美服務”的行為視為未成年人可獨立進行的法律行為的。對此,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及《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定程度肯定了上述觀點: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第44條規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未成年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醫療美容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前,應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等事項。  誰來為未成年人  醫美熱現象降降溫  未成年人群體中泛濫的容貌焦慮現象已經不容忽視。根據人民網《2020年醫美行業輿情報告》,“整容低齡化”已經成為了醫美行業的七大痛點之一,容貌焦慮一定程度上已經扭曲了青少年的審美價值觀。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進行手術的醫美機構、有權對醫美行業進行監管的相關部門,各自該負起怎樣的責任,為未成年人醫美熱現象降降溫呢?  1、父母家長:樹立正確審美觀念,善用法律維護權益。如前所述,未成年人不能獨自接受醫美手術。父母家長對于青少年是否接受手術、接受什麼樣的手術是有知情權及決定權的,其應當對青少年在醫美治療上進行最后一道嚴格把關。  實踐中,許多家庭的不正確教育觀念對于青少年的審美價值觀有很大影響,有些父母為了孩子“容貌贏在起跑線”,不僅沒有及時制止青少年對“整容美”的不正確追求,甚至比孩子對于接受醫美手術還具有執念,被醫生拒絕之后又尋求其他方法接受整形(新華關注·調查觀察:《警惕!醫美低齡化愈演愈烈,不良商家誘青少年“入坑”》新華每日電訊2021年8月31日第012版)。如此一來,青少年對于審美的價值觀可能會被進一步扭曲,青少年接受醫美手術時遭受身體、心理傷害的風險可能進一步加大。  如果青少年確實因為接受醫美手術遭受了包括生理、心理在內的侵害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善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  例如,在張某與蘇州大學附屬兒童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案號:(2017)蘇0591民初3548號]中,法院因為醫美機構侵害了他人權益,基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在損害賠償方面甚至支持了一部分的精神撫慰金:  被鑒定人張某,現前額部仍遺留凹陷性瘢痕,影響容貌,醫療建議運用抗瘢痕藥物及擇期手術修復。鑒于醫美行業的特殊性以及患者病程轉歸的個體差異性,具體費用可以實際發生額為準。……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2萬元,被告認為原告主張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本院認為,原告所受創傷處位于面部,且瘢痕明顯,影響美觀,原告尚年幼,此處創傷瘢痕對其日后成長、學習、生活將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原告傷情雖未構成殘疾,但原告作為未成年人的權益應予以特殊保護,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2、醫美機構:正確進行醫美宣傳,及時告知手術風險。首先,醫美機構應當就其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進行正確、合法宣傳,不得為了搶占青少年醫美市場,就發布“高考結束了,私信我,改變你”“變美要從娃娃抓起”等明顯誤導青少年價值觀的醫美廣告。  其次,醫美機構應該在進行手術前,將醫美手術的風險、適應癥、禁忌癥等內容詳細告知接受手術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在明確征得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醫美手術,不得打所謂“只需攜帶戶口本,告知父母聯系方式,留下父母同意的文字或錄音即可”的擦邊球。  最后,醫美機構應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除先天性缺陷等原因之外,拒絕對未成年人實施非必要性的整容手術,為可能存在錯誤觀念的青少年及其父母樹立一道醫美門檻。  3、監管部門: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盡早彌補立法空白。針對醫美行業亂象,多部委已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綜合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2020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對未成年人醫美消費亂象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范,并在實踐中由執法部門進行整治。  但是,目前對于未成年人可接受醫美服務的內容、范圍、程度等,我國法律仍處于空白狀態。對此,建議《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未成年人非必要不整容”為原則,加入“如果是因為先天畸形、后天事故等原因導致未成年人毀容,確有接受整容必要的,應允許在監護人同意下進行整容;但對于只是為了提高顏值而進行的非必要整容,應予以禁止”的規定,以最大限度實現《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還所有青少年一個正確、健康的審美價值觀。  羅瑞芳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文章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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